外國人來華簽證簡介
一、中國簽證
中國簽證是簽證機關發給外國公民,供其入、出或過境中國的許可證明。我國簽證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政府同外國簽訂的各種簽證協議(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簽證機關
中國的簽證機關,在國外是各駐外使領館、處、署;在國內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機關和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
三、簽證種類
中國簽證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或普通簽證。其中,普通簽證分為八種,分別用中文拼音字母表示:
(一)旅遊簽證(L字簽證):發給前來中國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來華的外國公民。來華旅遊的,原則上須提供有足夠來華旅費的證明,必要時須提供離開中國後前往國家(地區)的機、車、船票。來華探親的,必要時需提供有國內親屬的邀請信。
(二)訪問簽證(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以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動不超過六個月的人員。申請人須提供中國邀請單位的邀請信或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等。
(三)學習簽證(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外國公民。申請人須持有接受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即《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申請表》(JW201表或JW202表)、《錄取通知書》和《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
(四)工作簽證(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就業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以及來華進行商業演出的外國公民(中國工作簽證)。根據不同情況,申請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就業許可證書由中國聘雇單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或常駐中國代表證書和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文化部或省級文化廳(局)批准函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簽證通知等相關材料。
(五)過境簽證(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的外國公民。申請人須持有前往國家(地區)的有效簽證和聯程客票。
(六)乘務簽證(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申請人須按雙方協議或中方規定提供有關證明。
(七)記者簽證(J字簽證):發給新聞從業人員的簽證。其中,J-1簽證發給來華常駐的外國記者;J-2字簽證發給臨時來中國採訪的外國記者。申請人須持有中國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定居簽證(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外國公民。須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該表應由申請人或其委託的在華親屬向申請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中國簽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並根據外國人的身份、來華目的,並參照護照種類,決定發給何種簽證。
四、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澳門回歸自主實行出入境管制。外國人前往中國香港特區,按特區有關法規辦理,前往澳門特區,除按協議免辦簽證者外,均可在落地時申請簽證。